11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三題 「登記助理員」
三、地政士受委託辦理各項地政業務,應嚴守紀律並親自執行,以維護不動產 交易安全。試依地政士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在那些法定例外情形下,得將 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又若僅係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依法得由具備何種資格之「登記助理員」為之?地政士僱用該助理員之人數上限為何?(15 分)
(二)若地政士未親自執行業務,且將其執業名義借給他人使用(允諾他人 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此屬法規明文禁止之行為。違反此規定情節重 大者,主管機關依法得施以何種懲戒處分?(10 分)
故事劇場:小櫻的最後一戰與帥哥救援
崩潰的三天三夜與帥哥的出現
115年地政士考試倒數一個月,小櫻看著「地政士法」第17條、第29條、第44條那冗長且枯燥的法條文字,眼淚終於不爭氣地掉了下來。
「這條文又臭又長!親自執行、委託他人、助理員資格、還有借名執業的懲戒……我怎麼可能背得下來啦!」小櫻抱著講義,在大客廳裡大哭三天三夜,哭聲響徹雲霄,連鄰居都以為出了什麼大事。
就在她哭得眼睛腫得像兩顆泡泡眼時,一位身材高挑、笑容帥氣的學長(帥哥)遞過來一張衛生紙與一杯熱奶茶。
帥哥溫柔地微笑道:「小櫻,別哭了。申論題不是靠死記硬背,而是要用記憶聯想與圖像口訣來玩遊戲。只要掌握這三條的關鍵字,22.5分鐘就能穩穩拿下高分!」
小櫻擦了擦眼淚,吸了吸鼻子:「真的嗎?快教我!」
關鍵法條背誦口訣與聯想記憶法
1. 地政士法第17條(親自執行與例外委託)
條文核心:地政士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經委託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搞笑口訣:「同 習 不」(同學,習慣不好!)
圖像聯想:想像小櫻把案子丟給別的地政士,被主管機關看到說:「同學,習慣不好喔!居然不自己寫,要同意、有習慣、或不得已才能交給別人啦!」
2. 地政士法第29條(登記助理員資格與人數限制)
條文核心:
資格: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專科以上地政相關系科畢業/高中職畢業且事務所服務2年以上。
人數與備查:僱用以2人為限,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主管機關及公會備查。
搞笑口訣:
資格口訣:「證 系 高二」(證書、系所、高中服務2年)
人數與備查口訣:「雙人前終公主管」(雙人助理,前 終報公會與主管機關)
圖像聯想:想像事務所只能請2個助理,一個是高二畢業(服務2年),一個是地政系拿到證書的大神。
3. 地政士法第44條(出借名義之懲戒)
條文核心:地政士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者(借名),處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搞笑口訣:「借名停除」(借名就停業除名!)
圖像聯想:把自己的執業牌照借給別人,直接被主管機關用大紅蓋章「停止執行、拔牌除名」。
考場臨場應變與時間控制(22.5分鐘作答節奏)
地政士『土地法規』考試時間為星期日上午 11:10 至 12:40,共 90 分鐘,處理 4 題申論題,分配給每一題的時間只有 22.5 分鐘。
[11:10 - 11:12] 審題與寫下關鍵字 (2.5分鐘)
│
[11:12 - 11:22] 完成第(一)子題:第17條與第29條資格 (10分鐘)
│
[11:22 - 11:30] 完成第(二)子題:第29條人數備查與第44條懲戒 (8分鐘)
│
[11:30 - 11:32.5] 檢查法條號碼與錯別字 (2分鐘)
考場臨場應變小技巧
審題定心:拿到試卷先花 1 分鐘,在草稿區寫下三條核心口訣(
同習不、證系高二、借名停除),鎖定分組重點。配分決定篇幅:配分 15 分的子題需交代完整法條要件;配分 10 分的子題則精準點出重點處分。
條號醒目:引述條文時將(地政士法第 17 條)單獨標示,方便閱卷老師給分。
考前準備字卡(10:30 - 11:00 半小時濃縮複習)
在前一節考試結束(10:30)至預備鈴響(11:00)的 30 分鐘黃金時間,請只看這張濃縮字卡:
| 條號 | 主題 | 核心關鍵字 | 記憶口訣 |
| 地政士法 §17 | 親自執行與例外委託 | 親自執行;例外:同意、習慣、不得已 | 同習不 |
| 地政士法 §29 | 登記助理員資格 | 1. 證書 2. 相關系科 3. 高中職+服務2年 | 證系高二 |
| 地政士法 §29 | 助理員人數與備查 | 人數限2人;事前/事後備查(主管機關+公會) | 雙人前終公主管 |
| 地政士法 §44 | 出借名義之懲戒 | 假藉名義(借名);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 借名停除 |
考前 3 分鐘:預備鐘響後的極限心智圖
進入考場坐下(11:00 - 11:10),閉上眼睛在腦海中快速過一遍心智圖:
模擬小櫻考場應試思考過程
11:10 鈴響發卷,小櫻看到第 3 題:
小櫻內心獨白:
「哇!這題不就是帥哥教我的那一題嗎?第(一)問考『委託例外』跟『助理員資格與人數』,第(二)問考『借名執行業務之懲戒』!」
思考步驟:
先在腦海拉出口訣:
同習不$\rightarrow$ 地政士法第17條;證系高二與雙人前終$\rightarrow$ 地政士法第29條;借名停除$\rightarrow$ 地政士法第44條。將草稿結構排好,依序開標答題。
申論題精簡擬答(考場實戰寫法)
題號:11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三題
答:
(一) 地政士得委由他人辦理業務之例外情形、登記助理員資格與人數上限
得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之法定例外情形:
依地政士法第 17 條規定,地政士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業務委由其他地政士辦理:
(1) 經委託人同意。
(2) 另有習慣。
(3) 有不得已之事由。
登記助理員之資格與人數限制:
依地政士法第 29 條規定,僅向登記機關辦理「送件及領件」工作之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 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 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 2 年以上者。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 2 人為限,並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二) 地政士允諾他人假藉名義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依地政士法第 44 條規定,地政士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出借執業名義)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
法條重要性深度探討
第 17 條(親自執行原則):不動產交易金額巨大,地政士受高度高度信賴,具備專屬性。「親自執行」是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與防範人頭詐騙的核心機制。
第 29 條(登記助理員制度):明確劃分「專業判斷(地政士)」與「行政輔助(助理員)」的權責邊界,既維持事務所運作彈性,又防止無照人員違法從事核心地政業務。
第 44 條(禁止借名):遏止「租牌」、「假借名義」等市場亂象。地政士牌照不得作為商品出借,此條文為維護地政士專業形象與市場紀律的終極裁罰機制。
終局場景:12:40 完考與 KFC 大快朵頤
12:40 終場鈴聲響起!
小櫻順利交卷,走出考場。陽光灑在她臉上,過去三天的眼淚早已被自信的笑容取代。帥哥學長在考場門口等她。
「寫得怎麼樣?」帥哥問。
小櫻興奮地跳了起來:「太順利了!同習不、證系高二、借名停除完全派上用場,22 分鐘就完美寫完第三題!」
兩人隨即前往考場附近的肯德基(KFC)。小櫻點了一整份咔拉雞腿堡套餐,狠狠地咬了一大口外酥內嫩、香氣四溢的咔拉雞腿堡,喝著冰涼的汽水。
「太爽快了!準備這麼久,終於可以大吃一頓了!」小櫻一邊大口吃著漢堡,一邊笑著對帥哥說:「謝謝你,沒有你的口訣,我今天肯定還在考場上發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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