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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登記實務第二題逕為與囑託登記四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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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不動產之「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該兩種登記於本質上具有差異,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列舉四項說明之。(25 分) 這題很適合用你正在練習的「五步學習法」處理,因為它同時考驗三種能力:理解法律概念、比較兩種登記制度,以及記憶《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的12款規定。 最重要的策略是:不要一開始就硬背第29條的12款,而是先建立「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的比較架構,再把12款分類、編碼,最後透過關書回想練習申論輸出。 我會把這題設計成一套可以實際執行的五步學習流程,並保留你原本的考題與法條作為練習材料。 一、先建立整題的知識地圖 先提醒一個法律用語上的細節:第29條的條文是「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因此申論時最好寫成「 由政府機關依法囑託登記機關 」,而不要籠統地把所有囑託登記都說成任何法院或機關均可辦理;應依具體法規確認囑託權限。 二、STEP 1「問」:先問自己為什麼要有這兩種登記? 這一步不是背法條,而是理解立法目的。 先想像一個情境:政府辦理土地重測,地號已經依法調整,但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都還要自己提出申請,才能更新登記資料,會發生什麼事? 可能造成登記作業延誤、資料不一致,甚至影響土地管理效率。 因此,法律針對特定情形,設計由登記機關依職權直接辦理的「逕為登記」;另有一些情形,需要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以囑託方式,請登記機關辦理,這就是「囑託登記」。兩者均須有法律依據,並不是登記機關或政府機關可以任意登記。 STEP 1 的主動回想題 試著用自己的話回答: 為什麼有些登記事項可以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 為什麼有些登記事項需要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 你只要能回答這兩題,就已經掌握這道申論題的基本立法思維。 三、STEP 2「設」:自己設計一套分類制度 這一步是整題的關鍵。不要把第29條的12款當成12個互不相關的句子,而是把它們整理成五組。 第29條12款:五組記憶法 01 土地取得與地籍整理:第1~3款 口訣: 徵、照、測 第1款:土地徵收或撥用。 第2款:照價收買土地。 第3款: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 02 公有與國有土地:第4~5款 口訣: 公、國 第4款: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辦理公有土地登記。 第5款:依土地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第73條之1第5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國有土地登記。 03 執行、破產與稅捐: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