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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選擇題第18題無因管理請求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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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甲有一幅臺灣著名畫家之名畫,市值新臺幣 500 萬元,借給乙在畫展中展覽,並未委託乙出售。丙觀賞該名畫,愛不釋手,不知該畫是乙向甲借的,於是向乙表示願出新臺幣 700 萬元請乙割愛,乙就以新臺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B) 甲得請求乙新臺幣 700 萬元 (C) 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500 萬元 (D) 甲最多只能請求乙新臺幣 600 萬元 Ctl 設計的 名畫案的不法管理與請求權競合.pptx 這題的真正核心,不是在「畫值 500 萬、賣 700 萬」本身,而是在判斷: 乙沒有得到甲的授權,卻把甲的畫拿去賣給丙,賣畫所得的 700 萬,甲究竟能向乙請求多少? 答案是 (B) 甲得請求乙 700 萬元 。 不過你附上的推論有幾個地方可以再精確化,尤其是「不法管理的法律效果」以及「為什麼不是 500 萬」這兩點。下面用考試最容易拿分的方式拆開。 一、先抓住本題的法律關係 題目中有三個人: 甲 :真正的所有權人,畫值 500 萬 乙 :甲借給他展覽的人,但 沒有受授權出售 丙 :善意向乙買畫,支付 700 萬 最重要的一句: 甲只是把畫借給乙展覽,並沒有委託乙出售。 所以乙後來把畫賣掉,是 超越甲所允許的範圍 。 而且題目特別說: 「乙就以新臺幣 700 萬元將該畫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丙。」 這是在告訴我們:乙確實做了「處分甲財產」的行為。 二、為什麼不是直接用「侵權行為」算 500 萬? 這是本題最容易掉進去的陷阱。 如果單純從侵權行為來看,甲的財產損害大致是: 原本價值 500 萬的畫 → 被乙處分掉 因此甲的損害原則上是以 500 萬元的客觀價值 為基準。 假設只討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通常會得到: 甲可以請求乙賠償 500 萬元。 所以: (C)「甲最多只能請求乙 500 萬」 乍看之下非常合理。 但問題是: 本題還有無因管理制度。 而且乙不是單純「不小心」處理甲的東西,而是 明知道這是甲的東西,仍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處分 。 這就進入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 三、真正的關鍵: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 民法第 176 條處理的是: 適法無因管理 也就是管理人雖然沒有受委任,但他的管理行為符合本人的利益,而且不違反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