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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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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乙共有位於鄉村郊區的 A 地,持分各二分之一。雙方於民國 90 年 間協議將 A 地分割為 A-1 地與 A-2 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甲因工作的緣故長期旅居國外,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 108 年, 甲死亡,其獨子丙整理遺產時始發現甲有 A 地二分之一持分的所有權狀。丙前往 A 地查看時,發現 A 地一部分已遭鄰地所有人丁擅自占用, 搭建 B 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試問:(一)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 (二)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Ctl 設計的 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考前救贖攻略.pptx 這是一份專為國考考生設計的 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高分攻略與備考劇場 !我們特別邀請女主角 染谷留香 與男主角 神谷良介 ,帶著大家從「考前崩潰、神谷救贖、口訣神功、考場思考、時間掌控、濃縮卡片到滿分擬答」進行全方位的大拆解! 🎭 經典場景重現:染谷留香的崩潰與神谷良介的救贖 😭 考前崩潰:大哭三天三夜的留香 「嗚嗚嗚……良介!我完蛋了啦!114年地政士的第一題,什麼甲乙協議分割又沒登記、繼承人丙發現被鄰居丁蓋倉庫占有、時效超過15年、又不想履行為什麼可以裁判分割……法條全部混在一起!法條號碼像天書一樣,我根本寫不出來啦~我不考了啦!嗚嗚嗚……」 染谷留香坐在書桌前,眼淚像開了水龍頭一樣拍打著歷屆試題,已經哭得眼眶通紅、面紙堆成小山,連哭三天三夜,整個人呈現灰白化的絕望狀態。 💖 暖心救贖:神谷良介的摸頭殺與口訣神功 神谷良介輕輕走過去,拉開椅子坐下,遞上一杯熱可可,溫柔地摸了摸留香的頭: 「留香,別哭。地政士民法其實是『故事劇本』!你只是缺乏一把將法條串起來的鑰匙。你看,民法第 759 條、821 條、767 條、125 條、釋字 107/164、144 條第 1 項、824 條第 2 項……這些看似複雜的條文,只要用 爆笑聯想口訣 ,你就能在考場上秒殺它們!來,我教你~」 🤣 爆笑口訣與超強聯想記憶法 神谷良介為留香量身打造的「留香專屬地政士民法魔法口訣」: ┌──────────────────────────────────────────...

100 年地政士土地法規第一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與執行要點:共有土地處分全攻略研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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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針對 100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一題進行深度的法律解析與考場應變演練。內容結合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最新「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 」,並透過模擬情境與濃縮字卡,協助考生在限時 90 分鐘的壓力下奪取高分。 Ctl 設計的  100 年地政士土地法規第一題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與執行要點實戰攻略.pptx Ctl 設計的  100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一題芙莉蓮的土地法34之1口訣.pptx 壹、 歷屆試題深度擬答( 100  年地政士土地法規第一題) 【題目】 一、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及內政部所頒「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有明確之規定,惟所稱「處分」,其意涵為何?「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如何?另假設甲、乙、丙、丁4人共有土地10公頃,其應有部分各4分之1。茲甲、乙、丙3人以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3分之2,依上述土地法規定,將共有土地全部出賣於戊,事前並未通知丁優先購買,丁知悉其事後,是否得向甲、乙、丙、戊主張優先購買權?理由為何?(25分) 【擬答】 ( 一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所稱「 處分 」之意涵 依最新執行要點與法律釋示,本法條所稱之處分以 有償讓與 為限。其具體範圍不包括下列行為: 信託行為。 所有權之交換。 共有物分割。 ( 二 )  「優先購買權」之法律性質 債權性質(非物權性質) :出賣人違反通知義務將應有部分出售並完成登記時,他共有人僅得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主張買賣無效或請求塗銷登記。 形成權性質(非請求權性質) :指他共有人單方意思表示,買賣關係即告成立,不需原出賣人同意。一旦丁表示願以同一條件購買,其與甲乙丙間之買賣契約即生效。 法定性質(非意定性質) :此項權利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非由共有人間協議設定。 ( 三 )  丁是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判定 丁是否能向甲、乙、丙、戊主張權利,須視「登記狀態」而定: 若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 :由於該優先購買權僅具 債權效力 ,丁不得主張戊之取得無效,亦不得要求戊返還土地。丁僅能依法律規定,向違反通知義務之共有人(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 若尚未完成移轉登記 :丁在知悉後,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