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染谷留香的爆笑民法逆襲:詐欺代理人、撤銷契約與土地所有權奪還大作戰!
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A地。甲、丙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A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A地所有權?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 分) Ctl 設計的 113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染谷留香的地政士民法逆襲.pdf.pptx 這是一份為考生「染谷留香」量身打造的 113 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解題全攻略!內容結合了解題觀念、爆笑記憶口訣、時間節奏掌控、臨場應變心法,以及精美的考前快速記憶字卡。 題型解題觀念與關鍵技巧 本題關鍵在於「代理人詐欺」 與 「第三人詐欺」 的界線,以及意思表示撤銷後的 「物權復歸與塗銷登記」: 代理之法律效果(§103): 乙為甲之代理人,其以甲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甲)發生效力。 代理人詐欺非第三人詐欺(§92): §92 I 但書規定「第三人詐欺」需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關鍵爭點: 代理人(乙)是否屬於§92 I 但書的「第三人」? 學說與實務通說: 代理人係本人意思表示之擴張與延伸,屬「相對人同一體」, 不適用第三人詐欺之限制 !因此,縱使本人(甲)善意不知情,被詐欺人(丙)仍得依 §92 I 主張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包括債權與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撤銷之效果與物權請求權(§114、§767): 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 §114 視為 自始無效 。 丙撤銷物權與債權行為後,恢復為 A 地之合法所有人,甲即為無權占有與無法律上原因登記。 丙得依 §767 I 中段請求 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依 §767 I 前段請求 返還 A 地 。 爆笑背誦口訣與超強聯想記憶法 核心法條:民法 §92、§114、§767 民法 §92(意思表示被詐欺與第三人詐欺): 【超強聯想】: 「救二!詐欺犯代理,非第三人!」 【爆笑口訣】: 「九二救二,代理詐欺,本人吸毒(吸收責任)不算第三人!」 【記憶連結】: 染谷留香想像:乙是甲派出去的「分身狗」,分身狗去咬人(詐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