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四題不動產設立信託
四、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 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 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 25 分) Ctl 設計的 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四題老厝不分家_信託六法寶攻略.pptx 一、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四題考點解析 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於 信託法基本定義、信託財產客體、受託人資格限制(自然人與法人之區別,事務所非權利主體)、土地信託登記規範 以及 委託人對受託人之各項監督權限 的掌握度。 爭點一:老厝是否得設立信託? 老厝屬於民法上的不動產(權利客體),依信託法第 1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規定,委託人得將其所有之不動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設立信託。 爭點二:是否得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 地政士事務所並非自然人,亦非法人(無獨立之權利能力),故不得作為權利主體,因此 不得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 (應以具備行為能力之地政士個人即自然人,或依法設立之信託業法人為受託人)。 爭點三:委託人對受託人之監督權限有哪些? 包括信託第 23 條(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減免報酬)、信託第 24 條(分別管理與分別記帳義務、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信託第 32 條(帳簿閱覽、抄錄、影印及事務處理說明請求權)、信託第 35 條(禁止短線交易與自肥轉為自有財產之限制及相關法律效果)。 二、染谷留香的崩潰與重生:從大哭三天三夜到神谷良介的溫暖開導 考生 染谷留香 在模擬練習時,一看到第四題要同時處理「地政士事務所能否擔任受託人」以及精準默寫信託法多條監督權限,腦袋瞬間當機。當她發現自己把「地政士事務所」誤認為法人,還漏寫了信託法第 35 條的但書與惡意加付利息規定時,挫折感排山倒海而來。 染谷留香忍不住趴在書桌前 大哭三天三夜 ,珍貴的筆記淚水斑斑,甚至萌生放棄地政士考試的念頭。 就在此時,戰友 神谷良介 走了過來,拍拍她的肩膀遞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