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申論題第一題默示分管契約
一、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20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乙於2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114 年度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一題:五步學習法精準打擊 這一題的關鍵,不是背出民法第 826 條之 1,也不是看到「20 多年」就直接認定甲有權繼續使用屋頂,而是要依序解決三個問題: 甲與其他共有人之間,是否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即使分管契約成立,該契約能否拘束後來買受房屋的乙? 乙能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請求拆除增建物、返還共有物? 這三個問題就是本題的得分主軸。 不過,你提供的教材有一個必須修正的地方:不能只因為乙買房時「應該看過屋頂」,就直接認定乙屬於惡意受讓人,也不能只因增建發生在 20 多年前,就直接排除民法第 826 條之 1 的適用。 必須區分契約成立時間、法規施行時間、受讓時間,以及題目是否提供足以認定乙知情的事實。 以下按照五步學習法,把本題拆成「理解、推理、翻譯、輸出、回想」五個階段。 STEP 1|為什麼:找出出題老師真正要考的法律問題 為什麼要區分這三層? 因為「甲使用很久」和「甲有權使用」是兩件不同的事。 使用超過 20 年,不當然取得屋頂平台的所有權。 其他共有人長期未反對,不當然成立分管契約。 即使分管契約成立,也不當然表示該契約一定能拘束後來的買受人。 如果甲確實有可對抗乙的使用權源,乙就不能只因自己也是共有人,便當然要求甲拆除。 考場第一個原則:先處理權源,再處理請求權。 本題考點配置 爭點 必須寫出的關鍵詞 默示分管契約 使用範圍、客觀行為、相互容忍、默示意思表示 契約對受讓人效力 釋字第 349 號、民法第 826 條之 1、適用時點 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占有是否有正當權源 涵攝與結論 題目明示的事實、證據不足之處、法律效果 STEP 2|我來設計:如果我是立法者,會怎麼解決? 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