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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征服遺贈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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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六條修正內容 這個題目很適合用你正在練習的「五步學習法:問、設、譯、寫、憶」來處理。它不只是背誦《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六條修正內容,更重要的是理解:為什麼修法、誰應該負擔稅款、配偶權益如何計算,以及申報與繳稅程序如何改變。 先掌握一個時事與法律上的區別:依目前查到的報導,立法院於 2026 年 8 月 21 日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案;但三讀通過不等於已經完成總統公布及施行程序。財政部此前亦表示,將配合修法調整相關子法規與申報作業。因此,讀書時要分清楚「三讀通過的修正內容」與「實際適用的生效規定」。 第一步:問——先問「為什麼需要修法?」 這一步的目的不是背條號,而是先建立整個修法的因果關係。 1. 抓住修法的核心問題 2. 把修法背景濃縮成一句話 建議先記住: 因應憲法法庭判決,調整擬制遺產稅負分配、保障配偶權益,並改善遺產稅申報、繳納及徵收程序。 這句話是整題的「總論」。考試若問修法目的,可以先寫這個核心,再依題目要求展開。 第二步:設——設計記憶架構,不要硬背六個條號 這次修法有六個主要條文:第 6 條、第 17 條之 1、第 23 條、第 30 條、第 41 條、第 51 條。 我建議使用「一個核心、兩條主線、六個條號」的記憶架構。 1. 一個核心:公平課稅 誰取得特定的生前贈與財產,如何分配相應的遺產稅負? 如何兼顧配偶權益、其他繼承人權益及稅款徵收? 2. 兩條主線 主線 A:稅額與權利計算 第 6 條 ➡︎ 第 17 條之 1 ➡︎ 第 23 條 納稅義務人與擬制遺產稅額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 特殊案件的申報與核課期間。 主線 B:繳納與徵收程序 第 30 條 ➡︎ 第 41 條 ➡︎第 51 條 分期、遺產存款繳稅及抵繳 →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與移轉證明 → 滯納金及強制執行回歸相關法律規定。 3. 六條口訣 可以先用這句話作為記憶骨架: 「六分稅、十七配、二十三期間;三十繳、四十一抵押、五十一滯納。」 條文 關鍵字 考試時要想到的問題 第 6 條 分稅 誰是納稅義務人?擬制遺產稅額怎麼分配? 第 17 條之 1 配偶 配偶受贈財產如何納入扣除額計算? 第 23 條 期間 法院判決確定財產屬於被繼承人後,何時申報、何時起算核課期間? 第 30 條 繳納 分...

112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登記實務第二題逕為與囑託登記四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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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謂不動產之「逕為登記」與「囑託登記」?該兩種登記於本質上具有差異,試依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列舉四項說明之。(25 分) 這題很適合用你正在練習的「五步學習法」處理,因為它同時考驗三種能力:理解法律概念、比較兩種登記制度,以及記憶《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的12款規定。 最重要的策略是:不要一開始就硬背第29條的12款,而是先建立「逕為登記 vs. 囑託登記」的比較架構,再把12款分類、編碼,最後透過關書回想練習申論輸出。 我會把這題設計成一套可以實際執行的五步學習流程,並保留你原本的考題與法條作為練習材料。 一、先建立整題的知識地圖 先提醒一個法律用語上的細節:第29條的條文是「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因此申論時最好寫成「 由政府機關依法囑託登記機關 」,而不要籠統地把所有囑託登記都說成任何法院或機關均可辦理;應依具體法規確認囑託權限。 二、STEP 1「問」:先問自己為什麼要有這兩種登記? 這一步不是背法條,而是理解立法目的。 先想像一個情境:政府辦理土地重測,地號已經依法調整,但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都還要自己提出申請,才能更新登記資料,會發生什麼事? 可能造成登記作業延誤、資料不一致,甚至影響土地管理效率。 因此,法律針對特定情形,設計由登記機關依職權直接辦理的「逕為登記」;另有一些情形,需要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以囑託方式,請登記機關辦理,這就是「囑託登記」。兩者均須有法律依據,並不是登記機關或政府機關可以任意登記。 STEP 1 的主動回想題 試著用自己的話回答: 為什麼有些登記事項可以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 為什麼有些登記事項需要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 你只要能回答這兩題,就已經掌握這道申論題的基本立法思維。 三、STEP 2「設」:自己設計一套分類制度 這一步是整題的關鍵。不要把第29條的12款當成12個互不相關的句子,而是把它們整理成五組。 第29條12款:五組記憶法 01 土地取得與地籍整理:第1~3款 口訣: 徵、照、測 第1款:土地徵收或撥用。 第2款:照價收買土地。 第3款: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 02 公有與國有土地:第4~5款 口訣: 公、國 第4款:依土地法第52條規定辦理公有土地登記。 第5款:依土地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第73條之1第5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辦理國有土地登記。 03 執行、破產與稅捐: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