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四題信託契約
四、甲長期照顧年邁母親丁,但長年居住美國的姊姊乙近日返臺後,私自帶 著意識清楚的丁到銀行,將丁的千萬現金設立信託,受益人登記為乙與妹妹丙。請以信託法說明: (一)信託契約是否無效?(15 分) (二)甲可否請求受益人變更增加甲?(10 分) Ctl 設計的 002_115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四題地政士信託法爆笑速記攻略.pptx 115年地政士申論試題精準擬答(花梨式精簡高分法) (一)丁與銀行成立之信託契約為有效(15分) 按信託關係以契約設立者,須兼具一般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及信託法之特別消極要件始為有效,說明如下: 一般法律行為之共通生效要件 行為能力 :行為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民法第12條、第13條)。若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民法第75條但書)。 標的合法適當 :法律行為標的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民法第71條、第72條)。 意思表示健全 :無錯誤、通謀虛偽或被詐欺脅迫(民法第87條、第88條、第92條)。 信託法特別規定之消極要件(口訣:強攻素人) 依信託法第5條,信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其目的違反 強 制或禁止規定者。 其目的違反 公 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攻 )。 以進行 訴 願或 訴 訟為主要目的者( 素 )。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 人 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本案分析 丁為成年人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於 意識清楚 下簽約,意思表示無瑕疵;且設立信託目的亦無信託法第5條「強攻素人」等無效事由,故該信託契約合法 有效 。 (二)甲請求變更受益人增加甲,原則上須經丁及乙丙之同意(10分) 他益信託變更之限制(信託法第3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他益信託),委託人於信託成立後,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信託行為 另有保留 得變更之約定。 經 受益人同意 者。 本案分析 本題丁與銀行成立之信託,受益人登記為乙與丙,屬於「他益信託」。甲若欲請求增加自己為受益人: 須委託人丁同意變更。 依信託法第3條,除丁於原信託契約中設有「保留任意變更受益人權利」之條款外,仍必須取得原受益人 乙、丙之同意 ,始得變更。 口訣拆解與聯想記憶法 信託法第5條(信託無效事由) 超強記憶口訣 : 「強攻素人」 爆笑聯想情境 :想像一位頂級演藝圈星探經紀人,在西門町看到一位氣質爆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