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三題辦理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
三、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之 A 流域聯通管工程,須取得甲所有之 A 地、乙所有之 B 地等土地,A 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B 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甲、乙不願喪失土地所有權,對該工 程強烈表達質疑,經經濟部水利署書面及經濟部詳實說明仍對徵收必要性表達異議。試問,針對甲、乙之意見,於該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相關機關應進行何種民眾參與程序?又經前述程序後,經濟部及經濟部水利署仍認為有必要進行用地取得,則於申請徵收土地前,依法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何種程序以取得工程所需之土地?(25 分)
這是一份特別為地政士考生量身打造的「調月莉央考場戰略與土地徵收條例超強背誦指南」!
我們將透過『調月莉央』的生動故事,搭配爆笑好記的口訣、實務應變技巧與高分申論寫法,帶你輕鬆破解 113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三題!
🎭 第一章:崩潰的莉央與戰略重生
1. 經典場景:大哭三天三夜的調月莉央
「嗚哇哇哇!這到底是什麼鬼法條啦!!」
調月莉央抱著厚重的土地法規課本,趴在書桌上哭得眼眶通紅。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還有那個超長的『施行細則第 11-1 條』……文字又臭又長,什麼『特農農牧』、『必要性異議』、『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我根本背不起來啊!三天後就要考試了,我要落榜了啦!」
就在莉央哭到第 72 小時、準備打包放棄時,她靈光一閃,決定不再死記硬背,而是幫這些枯燥的法條編寫一套「超洗腦爆笑口訣」與「莉央式聯想記憶法」!
2. 90 分鐘的時間控制策略與心理建設
地政士最後一節「土地法規」考試時間為:星期日上午 11:10 ~ 12:40(共 90 分鐘)。 要在 90 分鐘內寫完 4 大題申論題,時間極度緊迫!
⏱️ 配速節奏表(一題 22.5 分鐘)
11:10 - 11:13(3 分鐘):審題與列大綱。千萬不要拿到卷子就狂寫!先在草稿區劃出四大題的關鍵法條與口訣。
11:13 - 11:35(22 分鐘):完成第 1 題。
11:35 - 11:57(22 分鐘):完成第 2 題。
11:57 - 12:19(22 分鐘):完成第 3 題(即本題:A/B 地民眾參與及協議價購)。
12:19 - 12:37(18 分鐘):完成第 4 題。
12:37 - 12:40(3 分鐘):總檢查。檢查題號有沒有標錯、漏字或錯別字。
🧠 臨場心理建設
看到題目不要慌:大家都覺得難!只要能冷靜把「爭議定義(施行細則 11-1)」與「聽證 vs 公聽會」區分開來,分數就是你的!
掌握答題結構:三段式論述(前言/法條核心與題目結合/深入延伸加分)。
💡 第二章:爆笑口訣與超強聯想記憶法
莉央為了把第 10 條、第 11 條與細則第 11-1 條刻進腦海裡,發明了以下「莉央記憶法」: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許公聽、無許價前公】
圖像聯想:想像水利署官員想徵收土地,要先去向主管機關「許」願,許願前要找老百姓開「公」聽會;如果不用許願(無須許可),那在買地(協議價購)「前」也要開「公」聽會!
三大關鍵項口訣:
許前開公(報請許可前,要開公聽會聽意見)。
密國已開免(機密國防、已開過公聽會/說明會者例外免開)。
特農重大聽(特定農業區 + 重大建設 + 有爭議 = 聽證!)。
2.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1-1 條:【特農爭議三部曲】
圖像聯想:想像地主「甲」站在田裡怒氣衝衝拒絕徵收。
「爭議」爆笑三部曲口訣:【核定通知 → 提出異議 → 說明仍異】
核定通知:政院核定重大建設後,需地人「書面通知」特農地主(土地要被徵收囉)。
提出異議:地主對徵收「必要性」提出異議(幹嘛徵收我的好田?!)。
說明仍異:中央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地主「仍有異議」(不管啦!我還是不同意!)。
👉 結論:這樣就叫「有爭議」,必須啟動「聽證程序」!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國交水安免、先協後徵、書明理由、無優先、依市價】
圖像聯想:想像官員拿著一箱現金跟地主談判,旁邊有一隻搶購的哈士奇被趕走(無優先購買權)。
爆笑口訣:【國交水安急免協,價購失敗才徵收;書面記明送中央,優先排除依市價】
國交水安急免協:國防、交通、水利,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協議者,免事先協議。
價購失敗才徵收:協議價購或其它方式取得優先,拒絕或失敗後,始得申請徵收(徵收是最後手段)。
書面記明送中央:協議過程要寫成書面,失敗要記明理由,送中央主管機關。
優先排除依市價:協議價購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價格必須依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市價)。
✏️ 第三章:申論題完整高分寫法(113年地政士土地法規第三題)
以下為調月莉央在考場上擬定的滿分申論答題架構:
答:
(一) 針對甲、乙之意見,於該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相關機關應進行之民眾參與程序
一般土地之民眾參與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本案 B 地 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署於計畫報請許可前,應對乙舉行公聽會。
特定農業區土地之聽證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第 3 項、施行細則第 11-1 條)
條文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爭議之認定(施行細則第 11-1 條):指建設計畫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後,需用土地人以書面通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甲),甲對列入徵收範圍之必要性提出異議,經興辦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者。
本案適用:A 地 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甲對工程強烈質疑並對徵收必要性提出異議,經水利署及經濟部詳實說明後仍有異議,已符合「爭議」之要件,故相關機關針對 A 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補充加分說明:特定農業區涉及國家糧食安全與優良農地保護,法律特設「聽證」程序以深化民眾參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二) 經前述程序後仍有必要進行用地取得,申請徵收前依法應先進行之程序(協議價購)
協議價購優先原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貫徹徵收之最後手段性)。
協議價購之法定要件與實務運作(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
(1) 書面紀錄與送交:協議內容應作成書面並記明結果;若未達成協議,應記明理由,於申請徵收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2) 排除優先購買權: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加分說明:因協議價購係為達成興辦公共事業之公權力目的,避免法律關係複雜化,故排除私法上優先購買權。)
(3) 協議價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加分說明:協議價購在私法上屬於私法契約之繼受取得,與徵收之公法上原始取得不同。若土地上有他項權利,需用土地人須另行清理,此亦為實務上行政機關多偏好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原因。)
📑 第四章:考前半小時與前三分鐘的極限複習卡
1. 上午 10:30 ~ 11:00(半小時考前濃縮記憶字卡)
🎴 【莉央的土地徵收速記卡】
土徵條第 10 條(民眾參與):
報許前 → 開公聽會。
特農 + 重大建設 + 有爭議 → 聽證!
土徵細則第 11-1 條(何謂爭議):
特農農牧地 + 書面通知 + 對必要性異議 + 詳實說明後仍異議。
土徵條第 11 條(協議價購):
徵收前必先協議價購(國交水安急例外)。
價購未成 → 記明理由送中央。
無優先購買權適用。
價格: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2. 上午 11:07 ~ 11:10(考前最後 3 分鐘極限心算版)
莉央坐在考場座位上,閉上眼睛,在腦海裡像放電影一樣快速閃過:
[第10條] 許前公聽 ➔ 特農重大爭議改聽證
[細則11-1] 通知 ➔ 異議必要性 ➔ 說明仍異 ➔ 成立爭議
[第11條] 先協議後徵收 ➔ 排除優購 ➔ 市價協議 ➔ 失敗記理由送中央
🏢 第五章:地政士實務業務的重要性探討
對執業地政士而言,熟稔這三條法規至關重要:
地主權利保障與救濟諮詢: 當客戶的土地(特別是特農區農牧用地)面臨政府徵收時,地政士能第一時間判斷政府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僅開公聽會而漏掉「聽證」?),並協助地主在聽證會中針對「徵收必要性」提出專業法律意見。
協助協議價購談判: 地政士可代表地主參與協議價購,評估政府提出的「市價」是否合理,並提醒地主協議價購為私法買賣(繼受取得),塗銷抵押權與稅賦負擔與一般交易無異,協助客戶爭取最佳權益。
🍗 第六章:慶功!KFC 咔拉雞腿堡的美味時刻
下午 12:40,考試結束鐘聲響起!
調月莉央飛快地交出試卷,腳步輕快地走出考場,陽光灑在她臉上。
「太棒啦!第三題完全被我的『特農爭議三部曲』和『價購失敗才徵收』口訣命中!寫得順到不行!」
莉央興奮地奔向附近的肯德基(KFC),點了一份「咔拉雞腿堡大套餐」,搭配金黃酥脆的薯條與冰涼的飲料。
咔嚓! 莉央大口咬下外酥內嫩、肉汁溢出的咔拉雞腿堡,幸福地瞇起眼睛: 「嗚哇~太好吃啦!這三天的眼淚沒有白流,地政士執照一定是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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