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分割協議
一、甲與乙共有位於鄉村郊區的 A 地,持分各二分之一。雙方於民國 90 年 間協議將 A 地分割為 A-1 地與 A-2 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甲因工作的緣故長期旅居國外,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 108 年, 甲死亡,其獨子丙整理遺產時始發現甲有 A 地二分之一持分的所有權狀。丙前往 A 地查看時,發現 A 地一部分已遭鄰地所有人丁擅自占用, 搭建 B 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試問:(一)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 (二)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Ctl 設計的 114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考前救贖攻略.pptx
這是一份專為國考考生設計的地政士「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高分攻略與備考劇場!我們特別邀請女主角染谷留香與男主角神谷良介,帶著大家從「考前崩潰、神谷救贖、口訣神功、考場思考、時間掌控、濃縮卡片到滿分擬答」進行全方位的大拆解!
🎭 經典場景重現:染谷留香的崩潰與神谷良介的救贖
😭 考前崩潰:大哭三天三夜的留香
「嗚嗚嗚……良介!我完蛋了啦!114年地政士的第一題,什麼甲乙協議分割又沒登記、繼承人丙發現被鄰居丁蓋倉庫占有、時效超過15年、又不想履行為什麼可以裁判分割……法條全部混在一起!法條號碼像天書一樣,我根本寫不出來啦~我不考了啦!嗚嗚嗚……」
染谷留香坐在書桌前,眼淚像開了水龍頭一樣拍打著歷屆試題,已經哭得眼眶通紅、面紙堆成小山,連哭三天三夜,整個人呈現灰白化的絕望狀態。
💖 暖心救贖:神谷良介的摸頭殺與口訣神功
神谷良介輕輕走過去,拉開椅子坐下,遞上一杯熱可可,溫柔地摸了摸留香的頭:
「留香,別哭。地政士民法其實是『故事劇本』!你只是缺乏一把將法條串起來的鑰匙。你看,民法第 759 條、821 條、767 條、125 條、釋字 107/164、144 條第 1 項、824 條第 2 項……這些看似複雜的條文,只要用爆笑聯想口訣,你就能在考場上秒殺它們!來,我教你~」
🤣 爆笑口訣與超強聯想記憶法
神谷良介為留香量身打造的「留香專屬地政士民法魔法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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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染谷留香的民法神功口訣: │
│ 『七五九繼承免登記,八二一出頭為全體; │
│ 七六七物權永不滅,一二五十五年時效廢; │
│ 一零七一六四釋字罩,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 │
│ 一四四拒絕給付權,八二四協議逾期裁判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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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訣記憶拆解與諧音爆笑聯想:
| 法條 / 大法官解釋 | 爆笑諧音與超強聯想故事 | 考點核心記憶 |
| 民法 §759 | 「欺負狗 (759)」:爸爸死了,狗被欺負,但丙不待登記直接承接爸爸遺產! | 因繼承取得物權,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
| 民法 §821 + §767 | 「爸爸一 (821) 起來發氣氣 (767)」:共有人出頭告無權占有,告贏了要回土地,利益歸全體! | 丙得單獨依 §821 + §767I 主張拆屋還地,但必須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 民法 §125 + 釋字 107/164 | 「125 騎摩托車,遇上 107/164 警車」:一般請求權 15 年廢掉,但已登記的不動產有大將軍 (釋字) 護體,時效永不消滅! | 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除去妨害請求權,無 §125 十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
| 民法 §144 第 1 項 | 「醫師死 (144)」:15 年時效過了,我可以當「抗辯霸王」,大聲說:「我拒絕履行!」 | 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發生抗辯權)。 |
| 民法 §824 第 2 項 | 「撕破臉 (824)」:協議分割過期了、丙拒絕履行(抗辯),雙方談不攏,直接找法官裁判切蛋糕! | 協議分割請求權罹於時效經拒絕履行後,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
🏢 深入探討:上述法條在地政士業務的實務相關性
神谷良介向留香解釋:「留香,這些不只是考試題目,更是你未來開地政士事務所每天會碰到的賺錢與專業核心!」
民法 §759(繼承登記業務):
地政士實務: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瞬間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未登記即取得)。但若要處分(例如買賣、抵押、分割登記),地政事務所依 §759 規定,必須先辦妥繼承登記始得處分。這是地政士辦理繼承登記案件的基本法源。
民法 §821 + §767、釋字 107/164(共有物清理與糾紛處置):
地政士實務:客戶買了土地發現被鄰居無權占有(越界建築、蓋車庫)。地政士協助調閱地籍圖與謄本時,可精準告訴客戶:「土地已辦妥登記,對方就算霸佔 20 年也不能主張時效抗辯!」並指引客戶透過 §821 出頭為全體共有人提起拆屋還地訴訟。
民法 §125、§144Ⅰ、§824Ⅱ(私設分割協議與裁判分割):
地政士實務:地政士常處理家族「多年前私下簽字分割,但一直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的陳年舊案。若協議已超過 15 年,繼承人主張 §144 抗辯拒絕履行舊協議,地政士就能建議客戶直接走「裁判分割」,並協助撰寫分割方案書狀或進行地政測量諮詢。
⏱️ 90 分鐘實戰戰術:黃金作答節奏與心理建設
⏰ 90 分鐘的時間分配掌控(09:00 - 10:30)
地政士第一節『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共 4 題申論題,總時間 90 分鐘。一題只有 2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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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染谷留香的 90 分鐘考場配速表 │
│ │
│ 08:50 - 09:00 (10 mins) ── 預備鈴響:心平氣和、複習卡收起 │
│ 09:00 - 09:03 ( 3 mins) ── 審題劃記:圈關鍵字、腦海浮現口訣 │
│ 09:03 - 09:25 (22 mins) ── 第一題作答(本題雙子問,寫滿2頁) │
│ 09:25 - 09:47 (22 mins) ── 第二題作答 │
│ 09:47 - 10:09 (22 mins) ── 第三題作答 │
│ 10:09 - 10:27 (18 mins) ── 第四題作答 │
│ 10:27 - 10:30 ( 3 mins) ── 全文檢查:確認題號、法條有無寫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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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香面對複雜試題時的心理建設
絕不慌張(深呼吸 3 秒):看到題目文字很長,告訴自己:「這只是故事!甲是死者,丙是繼承人,丁是壞鄰居,乙是共有人。」
拆解爭點:
子問(一)爭點:丙有無權利?(§759 + §821 + §767);丁可否主張 15 年時效?(§125 + 釋字 107/164)。
子問(二)爭點:丙可否拒絕?(§144Ⅰ);可否裁判分割?(§824Ⅱ)。
寫作準則:時間一到(22 分鐘),不管有沒有寫完,立刻收尾換下一題,絕對不能讓後面的題目空白!
絕不慌張(深呼吸 3 秒):看到題目文字很長,告訴自己:「這只是故事!甲是死者,丙是繼承人,丁是壞鄰居,乙是共有人。」
拆解爭點:
子問(一)爭點:丙有無權利?(§759 + §821 + §767);丁可否主張 15 年時效?(§125 + 釋字 107/164)。
子問(二)爭點:丙可否拒絕?(§144Ⅰ);可否裁判分割?(§824Ⅱ)。
寫作準則:時間一到(22 分鐘),不管有沒有寫完,立刻收尾換下一題,絕對不能讓後面的題目空白!
💡 考場常見『染谷留香』考生臨場應變小技巧
忘記法條具體項次時:若記不清是「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還是中段」,可寫「依民法第 767 條本文規定」或「依民法第 767 條相關規定」,切忌寫錯項次。
大法官解釋號碼突然卡住:寫「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若連數字都忘了,寫「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依然能拿高分!
題號與標題要顯眼:嚴格採用「三段式論述」(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段落分明,讓閱卷老師 3 秒找到採分點。
忘記法條具體項次時:若記不清是「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還是中段」,可寫「依民法第 767 條本文規定」或「依民法第 767 條相關規定」,切忌寫錯項次。
大法官解釋號碼突然卡住:寫「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釋字第 107 號、第 164 號)」;若連數字都忘了,寫「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依然能拿高分!
題號與標題要顯眼:嚴格採用「三段式論述」(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段落分明,讓閱卷老師 3 秒找到採分點。
🎴 考前 30 分鐘黃金衝刺:濃縮快速記憶字卡(08:20 - 08:50)
【染谷留香的 3 分鐘考前記憶字卡】(列印或寫在單張卡片上,考前 10 分鐘入場前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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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士考前爆衝字卡] 民法物權與時效核心 │
├─────────────────────────────────────────────────────────────┤
│ 1. 繼承物權變動:§759 (因繼承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
│ 2. 共有人物上請求權:§821 + §767 │
│ - 得單獨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拆屋還地。 │
│ - 回復共有物請求:應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 3. 時效消滅之例外:釋字 107 + 釋字 164 │
│ - 已登記不動產之 §767 請求權,不適用 §125 (15年時效)。 │
│ 4. 時效完成之效果:§144Ⅰ (發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 5. 裁判分割要件:§824Ⅱ │
│ - 協議分割請求權罹於時效經拒絕履行後,得請求裁判分割。 │
├─────────────────────────────────────────────────────────────┤
│ 🌟 口訣速記:欺負狗繼承免登記,107/164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 │
│ 醫師死144拒履行,撕破臉824裁判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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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谷留香的 3 分鐘考前記憶字卡】(列印或寫在單張卡片上,考前 10 分鐘入場前秒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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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士考前爆衝字卡] 民法物權與時效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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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物權變動:§759 (因繼承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 │
│ 2. 共有人物上請求權:§821 + §767 │
│ - 得單獨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拆屋還地。 │
│ - 回復共有物請求:應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
│ 3. 時效消滅之例外:釋字 107 + 釋字 164 │
│ - 已登記不動產之 §767 請求權,不適用 §125 (15年時效)。 │
│ 4. 時效完成之效果:§144Ⅰ (發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 5. 裁判分割要件:§824Ⅱ │
│ - 協議分割請求權罹於時效經拒絕履行後,得請求裁判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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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訣速記:欺負狗繼承免登記,107/164已登記不動產無時效, │
│ 醫師死144拒履行,撕破臉824裁判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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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場上應用口訣的思考過程(模擬染谷留香)
時間:星期六上午 09:01
地點:高雄考區教室
主角:染谷留香
時間:星期六上午 09:01
地點:高雄考區教室
主角:染谷留香
(留香拿到試卷,看到第一題,閉上眼睛深呼吸...)
留香心想:「冷靜!良介教過我的!先找題目人物與關鍵字:
甲死了 ➡︎ 丙是獨子繼承 ➡︎『欺負狗 (759)』!丙不待登記就是共有人啦!
鄰居丁占有蓋 B 屋 ➡︎ 丙單獨跑去告丁拆屋還地 ➡︎ 『爸爸一 (821) 發氣氣 (767)』!得單獨提起,但要返還給全體(乙與丙)!
丁嗆說『我占有 15 年了啦!』 ➡︎ 土地有沒有登記?有啊,A 地有所有權狀! ➡︎ 『107/164 警車護體』!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 §125 十五年時效!丁想得美,給我拆!
子問二:90 年協議分割沒登記,108 年過了 18 年! ➡︎ 協議分割是債權,適用 §125 十年/十五年時效 ➡︎ 時效過期了,丙可以主張 『醫師死 (144Ⅰ)』 拒絕履行舊協議!
拒絕履行後怎麼辦? ➡︎ 『撕破臉 (824Ⅱ)』!舊協議死掉經拒絕履行,丙就可以光明正大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留香嘴角微微上揚,眼角帶著自信的光芒)
「太棒了!良介的口訣全部對上了!筆拿來,我要拿滿分 25 分!」
📝 染谷留香考生申論題完整高分擬答(25 分)
以下為染谷留香在考卷上記錄下的標準高分解答:
答:
(一) 丁不得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理由如下:
丙得依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土地:
(1) 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 821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2) 復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 759 條定有明文。
(3) 依題示,丙為 A 地共有人甲之獨子,甲於民國 108 年死亡,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丙不待登記即因繼承取得 A 地二分之一持分,成為 A 地之合法共有人。據此,丙自得單獨依民法第 821 條及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向無權占有人丁主張拆除 B 屋並返還土地,無須經另一共有人乙之同意。惟其返還之對象,應為共有人全體(乙及丙),不得僅返還予丙個人。
丁不得抗辯時效消滅而拒絕拆除與返還:
(1) 已登記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意旨,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除去請求權,若係基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所生者,無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 依題示,A 地業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丙基於共有人之物權人身分向無權占有人丁主張拆屋還地。揆諸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該請求權永不消滅,故丁不得以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拆屋還地。
丙得依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土地:
(1) 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 821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2) 復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 759 條定有明文。
(3) 依題示,丙為 A 地共有人甲之獨子,甲於民國 108 年死亡,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丙不待登記即因繼承取得 A 地二分之一持分,成為 A 地之合法共有人。據此,丙自得單獨依民法第 821 條及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向無權占有人丁主張拆除 B 屋並返還土地,無須經另一共有人乙之同意。惟其返還之對象,應為共有人全體(乙及丙),不得僅返還予丙個人。
丁不得抗辯時效消滅而拒絕拆除與返還:
(1) 已登記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意旨,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害除去請求權,若係基於已登記之不動產所生者,無民法第 125 條十五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 依題示,A 地業已辦妥所有權登記,丙基於共有人之物權人身分向無權占有人丁主張拆屋還地。揆諸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該請求權永不消滅,故丁不得以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拆屋還地。
(二) 丙得拒絕履行原協議,並得另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A 地,說明如下:
裁判分割之法定要件:
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協議分割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丙得主張抗辯:
(1)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25 條前段及第 14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 依題示,甲、乙於民國 90 年間達成分割協議,該分割協議僅具債權效力。甲、乙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 108 年丙繼承甲之權利義務時,該協議分割請求權已歷時 18 年,顯已超過民法第 125 條所定之 15 年消滅時效。
(3) 丙繼承甲之共有人地位後,面對乙或原協議之拘束,得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拒絕履行該顯失公平之原分割協議。
綜上所述:
因原分割協議請求權已罹於 15 年消滅時效,且經共有人丙依法拒絕履行,已符合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協議分割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之要件。故丙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
神谷良介:「看吧,留香!只要掌握了口訣、時間節奏與法條邏輯,地政士民法拿高分就像切蛋糕一樣簡單!」
染谷留香:「嗯!良介謝謝你!我現在信心滿滿,星期六第一節考試我一定能奪得首勝!」 🌟
裁判分割之法定要件:
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協議分割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丙得主張抗辯:
(1)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 125 條前段及第 14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2) 依題示,甲、乙於民國 90 年間達成分割協議,該分割協議僅具債權效力。甲、乙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 108 年丙繼承甲之權利義務時,該協議分割請求權已歷時 18 年,顯已超過民法第 125 條所定之 15 年消滅時效。
(3) 丙繼承甲之共有人地位後,面對乙或原協議之拘束,得依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拒絕履行該顯失公平之原分割協議。
綜上所述:
因原分割協議請求權已罹於 15 年消滅時效,且經共有人丙依法拒絕履行,已符合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協議分割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之要件。故丙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
神谷良介:「看吧,留香!只要掌握了口訣、時間節奏與法條邏輯,地政士民法拿高分就像切蛋糕一樣簡單!」
染谷留香:「嗯!良介謝謝你!我現在信心滿滿,星期六第一節考試我一定能奪得首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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