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第一題信託土地大哉問
一、委託人甲因考量自己罹患重病,惟兒子年幼,擔心無法扶養小孩至成年, 且顧慮其他親屬覬覦財產,故將土地信託予乙公司出租、管理,並簽訂 信託契約,約定以其子為受益人,待甲死亡之後將信託之土地移轉登記給子。請問本案土地由甲移轉至受託之乙公司,申請人為何?是否需繳納相關稅費?應備那些文件?若甲死亡,信託之土地應辦理何種登記? (25 分)
一、甲將土地信託予乙公司之申請人及稅費
(一)申請人
本案甲為委託人,乙公司為受託人,甲將土地因信託行為移轉予乙公司,應辦理信託登記,並由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公司會同申請。
(二)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成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故本案甲因信託行為將土地移轉予乙公司,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贈與稅
本案信託契約約定甲之子為受益人,屬於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因此,本案雖然甲→乙之土地移轉不課土地增值稅,但因信託利益歸屬甲之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處理贈與稅。
二、辦理信託登記應備文件
辦理本案信託登記,原則上應提出:
土地登記申請書。
信託契約書。
土地所有權狀。
委託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
受託人乙公司之法人資格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依法應提出之相關文件。
其中,信託契約書為本案最重要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足以確認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信託財產等事項。
三、甲死亡後信託土地應辦理之登記
本案信託契約已約定「待甲死亡之後將信託之土地移轉登記給子。」
因此,甲死亡後,因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事由發生,信託財產依信託本旨歸屬於甲之子,應辦理信託歸屬登記。
此時並非辦理一般繼承登記,而係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使信託財產歸屬於指定之歸屬權利人。
申請時,應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信託契約、土地所有權狀、甲死亡之證明文件,以及其他依法應備之身分、資格及稅捐證明文件。
一、 土地由甲移轉至乙公司之申請人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4條規定,因信託行為成立所為之信託登記,應由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公司)共同申請之。
二、 移轉時應繳納之相關稅費
本案甲簽訂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期間由乙出租管理(利益歸屬及契稅課徵認定),並約定甲死亡後信託土地移轉登記給其子(本金受益人為子),屬於「他益信託」(或本金他益、收益自益/他益之混合信託)。
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1款,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契稅:不課徵。 依《契稅條例》第14條之1第1款,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徵契稅。
贈與稅:應課徵(訂定契約時)。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利益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甲於簽訂信託契約時,即應就其子享有之信託權利價值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地政登記規費:應繳納。
登記費:依《土地法》第76條,按土地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
書狀費:依規定按張計徵權利書狀費。
三、 應備文件
申辦信託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信託登記專章規定,應備齊下列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信託契約書(公契,並檢附信託條款內容)。
土地所有權狀(原土地所有權人甲之權利書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甲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乙公司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甲之印鑑證明(委託人若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委託地政士簽證/公證者得免附)。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因涉他益信託,須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授權書等,視個案而定)。
四、 若甲死亡,信託土地應辦理之登記種類及程序
當委託人甲死亡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8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乙公司應會同歸屬權利人(甲之子)申請「信託歸屬登記」,將土地所有權由乙公司移轉登記予甲之子。
這題是很典型的「信託成立時的移轉+稅費+應備文件+死亡後歸屬」四段式申論題。如果目標是 25 分高分,建議不要把篇幅放在「信託的好處」或債權保護,而要緊扣題目四個問點,並把「不課徵」與「課徵」的稅務差異寫清楚。
以下我會用目前法規核對後的版本來整理。土地信託移轉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的不課徵規定;他益信託則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的信託利益贈與規定。(法規共用系統)
一、25分申論的建議架構
建議配分概念:
| 題目要求 | 建議篇幅/配分 |
|---|---|
| ① 甲移轉土地給乙,誰申請 | 4分 |
| ② 稅費 | 8分 |
| ③ 應備文件 | 5分 |
| ④ 甲死亡後辦何種登記 | 8分 |
| 合計 | 25分 |
其中最後「甲死亡後」是本題最容易拉開分數的地方。
① 甲→乙:誰是申請人?
本題是:
甲=委託人
乙公司=受託人
甲之子=受益人
甲將土地信託給乙公司出租、管理,因此要辦理信託登記,使土地成為信託財產。
申請時,建議寫:
由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公司會同申請信託登記。
這裡不要寫「兒子一起申請」,因為兒子是受益人,不是本次土地移轉信託登記的委託人或受託人。
② 稅費:這裡是本題第一個得分關鍵
(一)土地增值稅:不課徵
土地為信託財產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的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規共用系統)
所以:
甲 → 乙的土地信託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考試一定要寫「不課徵」,不要只寫「免徵」。
因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還特別規定,日後土地發生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移轉時,原地價如何認定。也就是說,這個「不課徵」具有延續性的效果。(法規共用系統)
(二)契稅
本題標的是土地信託。
因此不要把房屋信託的契稅問題硬套進來。
考試可以簡潔寫:
本題為土地信託,土地本身不屬契稅課徵標的,故無契稅問題。
(三)贈與稅:這裡最容易寫錯
本題是:
他益信託
因為受益人是甲的兒子,不是甲自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中,信託利益全部或一部由非委託人享有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受益人,依法課徵贈與稅。(法規共用系統)
所以不要寫:
❌「甲把土地贈與兒子,所以課贈與稅。」
應該寫:
「本案為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視為甲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其子,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這一句非常重要。
因為甲→乙是信託財產的移轉;贈與稅處理的是「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能混為一談。
③ 應備文件
申論不需要把地政事務所櫃台所有細碎文件全部寫爆,應抓住核心:
① 土地登記申請書
② 信託契約書
③ 土地所有權狀
④ 委託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
⑤ 受託人乙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⑥ 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文件。
如果是考試,我會再補一句:
如依法須檢附稅務相關證明文件者,併同提出。
這樣比把一大串行政文件全部塞進答案更漂亮。
④ 甲死亡後:這才是本題的「高分核心」
題目故意設計:
「待甲死亡之後將信託之土地移轉登記給子。」
這句就是考你:
這是不是繼承?
答案:
不是。
為什麼?
因為甲在生前就已經:
甲 → 乙
完成信託移轉。
土地已經成為信託財產。
所以甲死亡時:
不是「甲的土地」被兒子繼承。
而是:
甲死亡 → 信託契約所定消滅事由發生 → 信託關係消滅 → 依信託契約將信託財產歸屬於兒子。
《信託法》第62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而消滅;第65條則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第66條並規定,在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給歸屬權利人以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法規查詢系統)
因此:
甲死亡後應辦理「信託財產歸屬登記」,而非繼承登記。
這一句一定要寫粗體概念:
「不是繼承登記,而是信託財產歸屬登記。」
⭐ 最後再補上稅務的完整邏輯
甲死亡時,這塊土地已經是信託財產。
所以不能寫成:
❌ 甲死亡 → 土地成為遺產 → 子女繳遺產稅 → 再辦繼承登記。
而應寫:
甲生前已完成信託移轉 → 土地成為信託財產 → 甲死亡 → 信託依約消滅 → 辦理信託財產歸屬登記。
至於贈與稅,在成立他益信託時已依第5條之1處理的是信託利益之權利,不是把「土地所有權已經贈與兒子」當成前提。(法規共用系統)
另外,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的信託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有應課徵移轉時則依第31條之1處理原地價。(法規共用系統)
📝 直接可以拿去背的25分「擬答」
一、甲移轉土地予乙公司之申請人
本案甲為委託人,乙公司為受託人,甲之子為受益人,且屬生前成立之他益信託。甲將土地移轉予乙公司,使該土地成為信託財產,應辦理信託登記,並由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乙公司會同申請。
二、相關稅費
(一)土地增值稅
本案土地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甲移轉予受託人乙公司,屬土地稅法第28條之3所定信託土地之移轉,於符合該條規定之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依同法第31條之1,日後土地再發生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移轉時,應依該條規定認定原地價。
(二)契稅
本案標的為土地之信託移轉,土地本身不屬契稅課徵標的,故無契稅問題。
(三)贈與稅
本案受益人為甲之子,並非委託人甲,屬他益信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由非委託人享有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因此,本案應就甲所享有之信託利益權利依規定辦理贈與稅。
三、應備文件
辦理信託登記,原則上應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書。
(三)土地所有權狀。
(四)委託人甲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乙公司之法人資格證明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及稅務證明文件。
四、甲死亡後信託土地之登記
(一)本案甲死亡之效力
本案信託契約已約定「待甲死亡後將信託土地移轉登記給其子」,故甲死亡時,即發生信託契約所定之信託關係消滅事由。依信託法第62條,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而消滅。
(二)信託財產之歸屬
依信託契約約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土地歸屬於甲之子。依信託法第65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信託行為之約定歸屬於歸屬權利人;在受託人完成移轉前,依同法第66條,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三)應辦登記
因此,甲死亡後,本案應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歸屬登記」,將信託土地移轉登記予甲之子。
本案並非甲死亡後由其子以繼承方式取得土地,故不應辦理一般繼承登記。
五、結論
本案之法律關係可歸納為:
「甲→乙:信託移轉;土地成為信託財產;他益信託之利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甲死亡→信託依約消滅;乙→子:辦理信託財產歸屬登記,而非繼承登記。」
這份擬答的核心不是把法條背得越多越好,而是要讓閱卷老師看到一條非常清楚的法律邏輯:
「甲→乙是信託,不是贈與土地;他益信託處理的是信託利益之贈與;甲死亡不是繼承土地,而是信託消滅後依約歸屬。」
這三個「不是/而是」寫清楚,會比單純堆砌法條更容易拿到這題的關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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