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地政士:土地登記實務第三題地下停車場第一次登記實務詳解
三、某縣政府在民國 75 年興建國宅建物 5 棟及地下停車場,領有使用執照, 國宅建物 5 棟已辦理建物登記,惟地下停車場領有使用執照、有編門牌 號碼,卻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縣政府於今年將該地下停車場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請問是否需要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辦理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要公告幾天?公告期間國宅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主張產權為國宅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請問地政機關依法應如何 辦理?(25 分)
答:
(一)是否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
1.本題地下停車場雖領有使用執照,且已有門牌號碼,
但係民國75年興建之建物,且迄今尚未辦理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申
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原則上應先向登記機
關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惟102年10月1日以
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如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
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得免辦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
2.本題地下停車場係民國75年興建,顯非102年10月
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故不適用免測量之
例外規定。因此,本題應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測量,再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公告期間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應公告15日。因此,本題地下停車場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時,公告期間為15日。
(三)公告期間國宅區分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之處理
1.本題國宅區分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主張地下停車場之產權
應屬國宅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係對申請登記之權利發
生爭執。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登
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
關係人間有爭執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
,駁回登記之申請。
2.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
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
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3.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
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當事人不服
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根據本案例教學內容,下列關於「權利爭執」與「調處」的處理邏輯,哪些敘述是正確的?
A.公告期間異議人提出權利爭執,應依土地法第 59 條進行調處。
B.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發現有權利爭執,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駁回。
C.調處是由法院法官主持的,具有與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力。
D.駁回申請與進行調處是完全互斥的,不可能在同一個案件中發生。
各位地政士考生好,今天我要為大家講解這道關於「權利爭執」處理邏輯的重要題目。這考驗的是對法規適用時機的掌握度。
我們來逐一分析選項:
選項 A:正確
法理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 75 條。
解析: 題目指定在「公告期間」內有異議人提出權利爭執。此時,地政機關依規定應於公告期滿後,將案件移送市縣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調處」。這也是案例教學中提到的「公告期間的權利爭執」處理流程。
選項 B:正確
法理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第 3 款。
解析: 這裡是前提條件是在「受理申請時」,地政機關如果發現申請人與義務人,或是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依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予以「駁回」。
選項 C:錯誤
錯誤點: 主持單位與執行力。
解析: 不動產糾紛調處是由「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由地政機關人員(地政局處首長等)主持,而非法院法官。調處結果如果不服,需在收到通知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調處結果才生效並據以登記,它本身並不具有法院判決的強制執行力。
選項 D:錯誤
錯誤點: 「完全互斥」。
解析: 駁回與調處雖然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但它們處理的權利爭執發生時機不同。地政機關受理申請時發現爭執會駁回(土登 57),但進入公告期間,若有異議人提出爭執,則必須調處(土法 59)。這兩個程序各司其職,會根據案件發展的具體時機(受理時 vs 公告時)而分別發生,並非「完全互斥」到不可能在同一個案件的不同階段中出現(雖然本題案例中是公告期間發生異議,故未被駁回,而是進行調處)。因此,稱其完全互斥是錯誤的。
結論
正確答案為 A 和 B。
地政士考生務必釐清:
受理申請時有爭執 -> 駁回(土登 57 III)。
公告期間有爭執 -> 調處(土法 59 II)。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條競合觀念,祝各位考試順利!
下列哪些條件同時符合時,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可以「免辦測量」?
A.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的時間在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
B.建物必須是鋼筋混凝土結構且高度超過三層樓。
C.該建物必須位於直轄市以外的偏遠地區。
D.申請人檢附建物用到之「建物標示圖」。
- 時間要件(您選對的答案):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的時間在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
- 解析: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是法規適用上的判斷基準點。在此日期前興建或領照的舊建物(例如本案例中民國 75 年興建的地下停車場),由於不符合此時間條件,依法一律**「必須先辦理測量」**。
- 文件要件(您漏選的答案):申請人檢附建物用到之「建物標示圖」。
- 解析: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物,起造人於申請執照時,已包含經地政機關轉載核對的「建物標示圖」。申辦登記時,只要併同檢附該建物標示圖,地政機關即可直接憑圖轉載,無需再另行派員辦理實地測量。
- 單符合時間要件不夠:即使建物是 102 年 10 月 1 日以後領照,若申辦時沒有檢附「建物標示圖」,地政機關仍無法直接據以轉載,因此依然需要辦理測量。
- 兩者為「累積(並存)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102/10/01 後領照」+「檢附建物標示圖」,才能享有「免辦測量」的例外優惠。
Ctl 設計的 11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登記實務第三題地下停車場第一次登記實務.pptx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