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地政士︰土地法規第一題土地法第 1 編第 3 章地權限制
一、依土地法第 1 編第 3 章地權限制之規定,某些土地不得為私有,茲請問該等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權責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此項規定之立法本旨為何?試就有關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土地法規備考指南:土地法第 14 條不得私有土地之解題全攻略
這是一份專為地政士考生設計的學習指南。我們將跟隨核心人物——Tyler 考生,一起攻克 103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一題,並納入民國 113 年 8 月最新修正的法律條文。透過 Tyler 的幽默視角與獨創口訣,讓你不再害怕死背法條,在考場上精準發揮。
一、 核心試題回顧與解題觀念
103 年地政士考試土地法規第一題
題目: 依土地法第 1 編第 3 章地權限制之規定,某些土地不得為私有,茲請問該等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權責機關應如何處理?又此項規定之立法本旨為何?試就有關規定分別說明之。
Tyler 的解題觀念與技巧
- 審題三部曲:
- 第一問:哪些土地不得私有?(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共 10 款)。
- 第二問:已成私有如何處理?(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徵收或依法處理)。
- 第三問:立法本旨為何?(基於公眾利益、國家安全、資源共享及環境保護)。
二、 Tyler 的「搞笑又好玩」背誦口訣
Tyler 認為,法律條文如果只是死背,進考場一定忘。他研發了兩套聯想記憶法:
口訣 1:圖像聯想法(對應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
情境: 想像你正站在海岸邊看向遠方。
- 海岸上有雲,雲下雨讓地面上變成湖澤!(對應第 1 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第 2 款:天然形成之湖澤)。
- 湖澤中有一條水道通往城鎮。(對應第 3 款:可通運之水道;第 4 款: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
- 城鎮中有一條**鐵路(公共道路)**通往外面。(對應第 5 款:公共交通道路)。
Tyler 小筆記: 第 2 款到第 4 款可以用「三水一湖」來記:天然湖、通運水、城鎮水。
口訣 2:文字諧音法(對應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10 款)
口訣內容: 「公公泉布名騎」或「公公全部名騎」。
- 公:公共交通道路。
- 公:公共需用水源地。
- 泉:礦泉地。
- 布:瀑布地。
- 名:名勝古蹟。
- 騎(諧音「其」):其他。
Tyler 的搞笑解釋: 想像一個古代的「公公」(太監)非常愛財又愛馬,他收藏了所有的「名馬」供他「騎」乘,且家裡堆滿了古代貨幣「泉布」。所以是「公公愛金錢(泉布)和名馬(名騎)」。
三、 模擬 Tyler 的考場 22 分鐘作答節奏
地政士每題申論題平均只有 22 分鐘,Tyler 帶你分配時間:
|
時間分配 |
動作 |
Tyler 的內心戲 |
|
第 0-2 分鐘 |
審題與擬大綱 |
看到題目,「不得私有」四個字跳出來。立刻在草稿紙寫下「雲、雨、湖、公公、113 新修」。 |
|
第 2-5 分鐘 |
撰寫第一部分:立法本旨 |
土地乃國家資產,為維護公共利益、水利、交通及名勝,並確保國防安全,故限制其私有。 |
|
第 5-15 分鐘 |
撰寫第二部分:不得私有之種類 |
啟動口訣 1 與口訣 2。海岸、湖澤、水道、公共道路...一口氣寫完 10 款。關鍵: 補上 113 年最新第 3 項例外! |
|
第 15-20 分鐘 |
撰寫第三部分:已成私有之處理 |
寫下「應依法徵收」。若在 113 年新修範圍內,則按例外處理。 |
|
第 20-22 分鐘 |
檢查與潤飾 |
看看法條條號有沒有寫錯,筆畫有沒有漏。準備迎接下一題! |
四、 深度分析:113 年最新修正條文與相關法規
1. 土地法第 14 條第 3 項(113.08.07 修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不得為私有之限制:
-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
- 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古蹟保存。
2. 相關法規強化對應
- 海岸管理法(104.02.04):強化了土地法第 14 條中「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的保護與限制。
- 文化資產保存法(112.11.29):進一步規範古蹟不得私有或其轉讓之限制,與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呼應。
五、 臨場應變與申論寫法小技巧
- 口訣轉換: 考試時口訣寫在草稿,正式卷面上要用「專業法律術語」。
- 口訣:海岸上有雲有雨。
- 正式寫法: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之湖澤。
- 精簡寫法: 10 款土地若真的背不全,優先寫出最常見的「海岸、水道、道路、古蹟」。
- 心理建設: 遇到沒看過的題目,先寫「立法意旨」(通常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平性),基本分先入袋。
六、 知識檢測與答案回饋
測驗題
- ( ) 依據 113 年 8 月修正之土地法第 14 條,下列何者不屬於不得私有之例外? A. 公營事業機構因經營古蹟需要經認定者 B.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後登記為公有之名勝古蹟 C. 行政法人因古蹟維護需要經認定者 D. 個人因喜好古蹟而申請贈與者
- ( ) 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已成為私有之不得私有土地,應如何處理? A. 沒收 B. 依法徵收 C. 強制拍賣 D. 贈與國家
答案與解析
- D。解析:113 年修正條文僅限於「日據時期原屬私有」或「公營事業/行政法人」需要者。
- B。解析:依土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七、 考前三分鐘濃縮複習版(記憶提煉)
- 土地法 14 條 1 項(10 類):
- 海岸 2. 湖澤 3. 水道 4. 城鎮水 5. 道路 6. 礦泉 7. 瀑布 8. 水源 9. 古蹟 10. 其他。
八、 重要名詞解釋(Glossary)
|
名詞 |
定義與說明 |
|
不得為私有 |
指法律明文規定特定種類之土地,所有權應歸屬於國家,禁止私人取得。 |
|
行政法人 |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具公法人身分之組織(如 113 年修正條文所指)。 |
|
立法本旨 |
法條設立的最初目的與精神,通常是為了社會整體利益。 |
|
徵收 |
國家基於公共事業之需要,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人民受保障之財產權。 |
Tyler 考生最後的祝福: 土地法雖然條文繁多,但只要掌握口訣並隨時更新法律修正動態,地政士大門必為你而開!加油!
|
主題分類 |
法條內容與修正細節 |
背誦口訣與圖像記憶法 |
臨場應變與作答技巧 |
相關對應法條(Inferred) |
|
法律條文 (土地法第14條最新修正) |
土地法第14條規定10類土地不得私有(海岸、湖澤、水道、城鎮水道、交通道路、礦源、瀑布、水源、名勝古蹟、其他法律禁止)。 113年8月7日最新修正第3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名勝古蹟不得私有之限制: 1. 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名勝古蹟。 2. 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主管機關認定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
口訣1:圖像法(第1-5款)海岸上有雲,雲下雨變湖澤!湖澤水道通城鎮,城鎮鐵路通外面。 口訣2:諧音法(第5-10款)「公公全部名騎」或「公公泉布名騎」。 1. 公公愛名馬:公(公共用水)公(國防)名(名勝)騎(騎路/交通)。 2. 公公愛金錢:泉布為古代貨幣稱呼,代表礦泉與瀑布。 |
1. 處理方式:已成為私有者,應依法「徵收」;如為繼承或遺贈移轉,應由國家收買。 2. 立法本旨:確保公共利益、國防安全及資源共享,避免私人壟斷。 3. 精簡寫法:將口訣還原為法律術語,如「名」寫成「名勝古蹟」,並單獨列點標註「113年最新修正」之例外規定以博取高分。 |
海岸管理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土地法施行法第4、5條、憲法第143條、土地徵收條例 |
|
作答節奏與心理建設 (Tyler解題策略) |
面對103年地政士第一題(25分),須在22分鐘內完成。架構包含:不得私有之種類、已私有之處置、修正之例外(113年新法)及立法本旨。 |
心理口訣:「口訣在手,分數我有」。聯想記憶:想像公公騎著名馬在海岸邊散步,將枯燥法條圖像化成好玩的故事,減輕考場壓力。 |
1. 22分鐘節奏控制:- 0-3分:審題構思,草擬「公公名騎」等關鍵字。- 4-18分:快速書寫,將圖像轉換為條文文字。- 19-22分:檢查修正,確認最新項次無誤。 2. 心理建設:運用「完成主義」,先求架構完整再補細節。遇修正題默念「我有背到最新版」,增加自信。 |
土地法第14、1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 (112年11月修正版)、土地登記規則第77條 |
|
相關對應法條與強化聯繫 |
土地法第14條為母法,實務上需與其他專業法規勾稽: 1. 海岸管理法:強化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之界定。 2. 文化資產保存法:強化名勝古蹟之保存與移轉限制。 3. 水利法/森林法:對應水道、湖澤及水源地之管理。 |
聯想記憶:海岸管理法 = 土地法的保鑣;文資法 = 古蹟的守護神。「三」的口訣:天然湖澤、通運水道、城鎮水道湖澤(強化水利法對應項目)。 |
臨場技巧:在申論結尾提及:「本條規定與海岸管理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相互勾稽,以完善土地使用管制」,展現跨法規統整能力。若忘記具體款項,以「國防、公共利益、天然資源」等上位概念概括。 |
海岸管理法 (104.02.04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 (112.11.29修正)、水利法、礦業法、森林法 |
|
考前三分鐘濃縮複習版 |
核心重點: 1. 土地法14條I (10款禁止)。 2. 14條II (依法徵收)。 3. 14條III (113年新增古蹟例外)。 4. 立法宗旨 (公益、安全、資源共享)。 |
極簡關鍵字: 1. 圖像:海→雲→湖→水→城→路。 2. 諧音:公公全部名騎(愛名馬、愛泉布/錢)。 3. 例外:日據原私、公法人經營、文化部認定。 |
考前最後叮嚀: 1. 掃視「公公全部名騎」確保5-10款不漏寫。 2. 務必標註113年修正條文之「行政法人」與「得贈與移轉」關鍵字。 3. 遇到複雜題先列大綱框架,穩定情緒再填肉。 |
土地法第14條、憲法第143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海岸管理法 |
ㅤ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