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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申論題第一題默示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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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某公寓五樓住戶,該公寓之屋頂平台係屬全體十戶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甲於20多年前在屋頂平台上增建一處鋼構加蓋房屋,自用作倉庫與晾衣之用。歷年來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均未對此提出異議。乙於2年前購得該公寓的四樓房屋後,發現該屋頂平台被甲占用,遂主張系爭增建物妨礙其共有物使用,請求甲拆除該增建物並返還占用部分予全體共有人。甲則抗辯稱:其占用屋頂平台已逾 20 年,其他共有人均未反對,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而該分管契約對後來的買受人乙也有拘束力,故乙不得請求拆除或返還。試問,誰的主張有理由?(25 分) 114 年度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第一題:五步學習法精準打擊 這一題的關鍵,不是背出民法第 826 條之 1,也不是看到「20 多年」就直接認定甲有權繼續使用屋頂,而是要依序解決三個問題: 甲與其他共有人之間,是否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即使分管契約成立,該契約能否拘束後來買受房屋的乙? 乙能否依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請求拆除增建物、返還共有物? 這三個問題就是本題的得分主軸。 不過,你提供的教材有一個必須修正的地方:不能只因為乙買房時「應該看過屋頂」,就直接認定乙屬於惡意受讓人,也不能只因增建發生在 20 多年前,就直接排除民法第 826 條之 1 的適用。 必須區分契約成立時間、法規施行時間、受讓時間,以及題目是否提供足以認定乙知情的事實。 以下按照五步學習法,把本題拆成「理解、推理、翻譯、輸出、回想」五個階段。 STEP 1|為什麼:找出出題老師真正要考的法律問題 為什麼要區分這三層? 因為「甲使用很久」和「甲有權使用」是兩件不同的事。 使用超過 20 年,不當然取得屋頂平台的所有權。 其他共有人長期未反對,不當然成立分管契約。 即使分管契約成立,也不當然表示該契約一定能拘束後來的買受人。 如果甲確實有可對抗乙的使用權源,乙就不能只因自己也是共有人,便當然要求甲拆除。 考場第一個原則:先處理權源,再處理請求權。 本題考點配置 爭點 必須寫出的關鍵詞 默示分管契約 使用範圍、客觀行為、相互容忍、默示意思表示 契約對受讓人效力 釋字第 349 號、民法第 826 條之 1、適用時點 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 767 條、第 821 條、占有是否有正當權源 涵攝與結論 題目明示的事實、證據不足之處、法律效果 STEP 2|我來設計:如果我是立法者,會怎麼解決? 這...
 

113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染谷留香的爆笑民法逆襲:詐欺代理人、撤銷契約與土地所有權奪還大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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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A地。甲、丙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A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A地所有權?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 分) Ctl 設計的 113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染谷留香的地政士民法逆襲.pdf.pptx 這是一份為考生「染谷留香」量身打造的 113 年地政士考試《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第一題解題全攻略!內容結合了解題觀念、爆笑記憶口訣、時間節奏掌控、臨場應變心法,以及精美的考前快速記憶字卡。 題型解題觀念與關鍵技巧 本題關鍵在於「代理人詐欺」 與 「第三人詐欺」 的界線,以及意思表示撤銷後的 「物權復歸與塗銷登記」: 代理之法律效果(§103): 乙為甲之代理人,其以甲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甲)發生效力。 代理人詐欺非第三人詐欺(§92): §92 I 但書規定「第三人詐欺」需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關鍵爭點: 代理人(乙)是否屬於§92 I 但書的「第三人」? 學說與實務通說: 代理人係本人意思表示之擴張與延伸,屬「相對人同一體」, 不適用第三人詐欺之限制 !因此,縱使本人(甲)善意不知情,被詐欺人(丙)仍得依 §92 I 主張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包括債權與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撤銷之效果與物權請求權(§114、§767): 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 §114 視為 自始無效 。 丙撤銷物權與債權行為後,恢復為 A 地之合法所有人,甲即為無權占有與無法律上原因登記。 丙得依 §767 I 中段請求 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依 §767 I 前段請求 返還 A 地 。 爆笑背誦口訣與超強聯想記憶法 核心法條:民法 §92、§114、§767 民法 §92(意思表示被詐欺與第三人詐欺): 【超強聯想】: 「救二!詐欺犯代理,非第三人!」 【爆笑口訣】: 「九二救二,代理詐欺,本人吸毒(吸收責任)不算第三人!」 【記憶連結】: 染谷留香想像:乙是甲派出去的「分身狗」,分身狗去咬人(詐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