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專技普考_地政士:土地稅法規第三題
網路解答詳解要修法之後要改寫,2027年地政士考試會很熱門。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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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026/8/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今(2026/8/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 17-1 條: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 23 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 30 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 41 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 51 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 2026/8/21 的正式說明已確認:第30條修法不只是刪除「30萬元以上才能分期繳納」的限制,還新增存款繳稅及實物抵繳的相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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