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納稅義務人全攻略學習指南
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
納稅義務人全攻略學習指南
本指南專為地政士考生設計,結合最新 2026 年(民國 115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三讀修正案,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透過「葬送的芙莉蓮」式記憶法,讓瑣碎法條轉化為考場直覺。
一、 考場情境模擬:芙莉蓮的崩潰與欣梅爾的安慰
【場景:105年地政士考場外】 面對《土地稅法規》第三題關於三種稅法納稅義務人的申論題,活了千年的精靈芙莉蓮竟看著題目發愣。儘管記憶力驚人,但面對細碎的「行蹤不明」、「死亡時尚未核課」等文字,她大哭三三夜,眼淚差點淹沒了考場。
芙莉蓮: 「嗚嗚嗚……人類的稅法太複雜了!為什麼誰要繳稅還要分這麼多種情況?我根本記不住這三種稅的納稅義務人……」
欣梅爾(溫柔地遞上紙巾): 「芙莉蓮,不要哭。我們不需要死背,只要理出邏輯,並創造有趣的聯想,這些法條就會變成妳的一部分。妳看,這題其實是在考妳對財產移轉過程中,誰是『實質受益者』或『程序代理者』的理解。讓我們一起用口訣把這座法條迷宮走完吧。」
二、 核心題解: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依據《土地稅法》及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本題擬答架構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 5、5-1、5-2 條)
- 原則性規定:
- 有償移轉: (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 無償移轉: (如遺贈及贈與)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設定典權: 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 代繳規定:
- 期限未繳: 土地移轉時,若原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繳。
- 單獨申報: 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由「權利人」代繳。
- 信託土地特別規定:
- 受託人為納稅人: 存續中之有償移轉、設定典權,或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35 條轉為自有土地時。
- 歸屬權利人為納稅人: 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二)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2026/8/21 修正後最新條文)
依據 2026/8/21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案,納稅義務人順序調整如下:
- 一般遺產稅:
- 主要義務人: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新法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
- 特殊情況: 無繼承人者,以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遺囑執行人新角色: 不再是納稅義務人,但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擬制遺產稅:
- 新修正重點: 若財產依第 15 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部分計算出之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
- 原則: 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 例外(由受贈人負擔): 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行蹤不明。
- 逾期未繳且無財產: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死亡時尚未核課: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三、 芙莉蓮的聯想背誦口訣:不再大哭的法寶
1. 贈與稅例外納稅人:高檔洗衣精「布無味」法
當贈與人出事,受贈人就要倒楣繳稅了。想像贈與人用了高檔洗衣精洗衣服,結果衣服完全「布無味」:
- 布(不): 行蹤「不」明。
- 無: 在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且逾期未繳)。
- 味(未):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2. 土地增值稅原則:有賣無買法
- 「有賣」:有償移轉看「賣」方(原所有權人)。
- 「無買」:無償移轉看「買」方(取得所有權之人)。
3. 2026 遺產稅新制口訣:
「繼承受遺贈,無繼找管理;執行不負稅,擬制找受贈。」 (白話:一般找繼承人,沒繼承人找管理員;遺囑執行人只代辦不負稅,兩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稅由領錢的受贈人自己負責。)
四、 深入探討:2026/8/21 遺贈稅法修正理由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符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其主要立法理由與調整必要性如下:
- 租稅公平與財產權維護: 過去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需併入遺產課稅,且稅款由「全體繼承人」負擔。這對未受贈的繼承人極不公平(稅金由我繳,錢卻是別人領)。修正後改由「受贈人」負擔該部分稅額。
- 合理化負擔: 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回歸其實際「執行/代理」之本質,避免執行人承擔非其所有的稅賦風險。
- 簡政便民: 刪除 30 萬元分期限制、增訂多數決存款繳稅、不動產抵押申請移轉證明等,皆為確保稅捐徵起並兼顧納稅人便利性。
結論: 在 105 年的考題中,若要拿高分,必須點出最新修法趨勢,強調擬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已從「繼承人/遺囑執行人」轉變為「該財產之受贈人」。
五、 地政士考試:考場臨場應變與節奏控制
1. 90 分鐘作答分配表
地政士《土地稅法規》考試時間為 11:10 -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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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 |
分配時間 |
剩餘時間 |
建議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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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
22.5 分鐘 |
67.5 分鐘 |
審題 2 分鐘,列提綱,快速切入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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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
22.5 分鐘 |
45 分鐘 |
保持字體工整,若遇計算題需反覆驗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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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
22.5 分鐘 |
22.5 分鐘 |
本題重點,使用分點論述,並引用最新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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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題 |
22.5 分鐘 |
0 分鐘 |
最後衝刺,檢查有無漏寫條文標號。 |
2. 臨場應變小技巧
- 忘記條號怎麼辦? 若記不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可寫「依相關稅法規定」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範」。
- 字數不夠怎麼辦? 針對本題,可額外補充「代繳」或「信託土地」的細節,增加內容厚度。
- 心理建設: 想像欣梅爾在旁邊看著妳,對妳微笑。保持冷靜,法條只是文字,邏輯才是關鍵。
六、 考前濃縮複習字卡(30 分鐘/3 分鐘版)
【考前 30 分鐘版:濃縮快速記憶】
- 土增稅: 有償→原所有權人;無償→取得人。
- 遺產稅: 繼承人/受遺贈人(原則);管理員(無繼承);受贈人(2年擬制部分)。
- 贈與稅: 贈與人(原則);「布無味」(例外受贈人)。
- 代繳: 土增稅逾期未繳時,取得人可代繳。
【考前 3 分鐘版:迅速應考衝刺】
- LVIT: 原所(有)/取人(無)/出典(典)。
- Estate: 繼承人(主)/受贈人(擬制)。
- Gift: 贈與人,「不」明、「無」產、「未」核。
七、 知識測驗與術語表
1. 專業術語表(Glo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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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 |
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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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移轉 |
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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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移轉 |
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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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遺產 |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法律擬制視為遺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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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典人 |
將土地設定典權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典價的原所有權人。 |
2. 模擬測驗(Quiz)
Q1:某甲將土地贈與乙,但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突然失蹤(行蹤不明),請問贈與稅應由誰負擔?
- A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因贈與人行蹤不明,納稅義務人轉為受贈人乙。
Q2: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遺囑執行人是否為納稅義務人?
- A2: 不是。新法刪除遺囑執行人之納稅義務身分,改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及繳納。
Q3:土地被徵收時,土地增值稅由誰負擔?
- A3: 徵收屬有償移轉,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但實務上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 39)。
芙莉蓮: 「欣梅爾,我懂了。只要記住『布無味』和『擬制找受贈』,我就能勇敢進考場了!」 欣梅爾: 「去吧,芙莉蓮。妳的努力是不會背叛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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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目 |
原則納稅義務人 |
例外或特殊情形義務人 |
相關法條及口訣記憶法 |
2026年修法重點與理由 |
申論題精簡寫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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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
1. 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2. 無遺囑執行人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者: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
2026年重大修法: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稅額,若涉及特定受贈人,改由「受贈人」於受贈財產限額內負擔納稅義務。 |
遺產及贈與稅法 §6。 口訣:『執繼管』(執行人、繼承人、管理人)。聯想:欣梅爾留下的遺物魔法,芙莉蓮要先找執行計畫的菲倫(執行人),再找繼承魔法的修塔爾克(繼承人)。 |
2026/8/21 三讀通過: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 理由: 避免遺產稅全由繼承人負擔,改由實際獲得利益之受贈人按比例負擔,落實租稅公平。 |
1. 依序說明:執行人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管理人。 2. 特別註記 2026 修法:擬制遺產稅額由受贈人負擔之新制。 3. 提及信託財產不列遺產之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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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贈與人。 |
以「受贈人」為義務人之情況: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逾期未繳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
遺產及贈與稅法 §7。口訣:『布無味』(不無未)。聯想:用高檔洗衣精洗衣服就會「布無味」:行蹤「不」明、「無」產執行、稅「未」核課。 |
2026/8/21 三讀通過:強化受贈人於特定擬制遺產情形下的補繳義務。 理由: 防止贈與人透過失蹤或死亡規避稅賦,並配合遺產稅新制,明確受贈人應負擔之稅額比例。 |
1. 原則:贈與人。 2. 例外(受贈人):詳列「不、無、未」三種法定情形。 3. 提及信託受託人於特定變更情形下之扣繳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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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
1. 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如買賣、絕賣)。2. 無償移轉:取得所有權之人(如贈與、遺贈)。3. 設定典權:出典人。 |
1. 代繳義務:原義務人逾期未繳、行蹤不明時,由取得人或典權人代繳。2. 信託財產:受託人或歸屬權利人。3. 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者。 |
土地稅法 §5、§5-1、§12。 口訣:『有原無取典出典』。聯想:芙莉蓮流浪百年發現「漲價歸公」,有錢拿的原主繳,白拿地的受贈人繳,典當拿錢的出典人繳。 |
2026/8/21 修法銜接:針對擬制遺產案件中,若受贈人已繳納土增稅,應於計算遺產稅時合理扣抵。 理由: 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之合理化,防止規避並避免重複課稅。 |
1. 區分有償、無償、典權三類列舉原則。 2. 補充代繳(§5-1)與信託(§5-2)之特殊情形。 3. 提及計算公式:移轉現值 - (原價 × 指數) - 改良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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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房屋所有人、使用權人、典權人。 |
1. 共有屋: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2. 信託房屋:受託人。 3. 不明情形:由現住人或管理人代繳。 |
房屋稅條例 §4。 口訣:『所使典』(所有、使用、典權)。 |
2024/7/1 實施囤房稅 2.0: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 理由: 增加多屋者稅負負擔,落實居住正義。 |
1. 列出三類基本義務人。 2. 強調 113 年囤房稅 2.0 全國歸戶之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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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 |
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
土地法 §172。 口訣:找地主與大爺。聯想:地價稅找地主,典當(典權)找拿地的大爺(典權人)。 |
維持現行架構,強調自住與自耕地必需面積之保障。 |
所有權人為原則,典權人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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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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