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納稅義務人全攻略學習指南

 

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

納稅義務人全攻略學習指南

立法院今(2026/8/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 今(2026/8/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3次會議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受贈財產併計遺產課稅之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額以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所涉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計算等規定。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係為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6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並增訂有遺囑執行人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二、第17條之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三、第23條: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之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四、第30條: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
五、第41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規定。
六、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本指南專為地政士考生設計,結合最新 2026 年(民國 115 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三讀修正案,以深入淺出的方式解析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透過「葬送的芙莉蓮」式記憶法,讓瑣碎法條轉化為考場直覺。

一、 考場情境模擬:芙莉蓮的崩潰與欣梅爾的安慰

【場景:105年地政士考場外】 面對《土地稅法規》第三題關於三種稅法納稅義務人的申論題,活了千年的精靈芙莉蓮竟看著題目發愣。儘管記憶力驚人,但面對細碎的「行蹤不明」、「死亡時尚未核課」等文字,她大哭三三夜,眼淚差點淹沒了考場。

芙莉蓮: 「嗚嗚嗚……人類的稅法太複雜了!為什麼誰要繳稅還要分這麼多種情況?我根本記不住這三種稅的納稅義務人……

欣梅爾(溫柔地遞上紙巾): 「芙莉蓮,不要哭。我們不需要死背,只要理出邏輯,並創造有趣的聯想,這些法條就會變成妳的一部分。妳看,這題其實是在考妳對財產移轉過程中,誰是『實質受益者』或『程序代理者』的理解。讓我們一起用口訣把這座法條迷宮走完吧。」

二、 核心題解:土地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依據《土地稅法》及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本題擬答架構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 55-15-2 條)

  1. 原則性規定:
    • 有償移轉: (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 無償移轉: (如遺贈及贈與)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 設定典權: 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2. 代繳規定:
    • 期限未繳: 土地移轉時,若原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繳。
    • 單獨申報: 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由「權利人」代繳。
  3. 信託土地特別規定:
    • 受託人為納稅人: 存續中之有償移轉、設定典權,或受託人依信託法第 35 條轉為自有土地時。
    • 歸屬權利人為納稅人: 依信託本旨移轉給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二)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2026/8/21 修正後最新條文)

依據 2026/8/21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案,納稅義務人順序調整如下:

  1. 一般遺產稅:
    • 主要義務人: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新法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
    • 特殊情況: 無繼承人者,以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遺囑執行人新角色: 不再是納稅義務人,但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2.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擬制遺產稅:
    • 新修正重點: 若財產依第 15 條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該部分計算出之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

  1. 原則: 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
  2. 例外(由受贈人負擔): 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 行蹤不明。
    • 逾期未繳且無財產: 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死亡時尚未核課: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三、 芙莉蓮的聯想背誦口訣:不再大哭的法寶

1. 贈與稅例外納稅人:高檔洗衣精「布無味」法

當贈與人出事,受贈人就要倒楣繳稅了。想像贈與人用了高檔洗衣精洗衣服,結果衣服完全「布無味」:

  • 布(不): 行蹤「」明。
  • 無: 在境內「」財產可供執行(且逾期未繳)。
  • 味(未): 死亡時贈與稅尚「」核課。

2. 土地增值稅原則:有賣無買法

  • 有賣」:償移轉看「」方(原所有權人)。
  • 無買」:償移轉看「」方(取得所有權之人)。

3. 2026 遺產稅新制口訣:

繼承受遺贈,無繼找管理;執行不負稅,擬制找受贈。(白話:一般找繼承人,沒繼承人找管理員;遺囑執行人只代辦不負稅,兩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稅由領錢的受贈人自己負責。)

四、 深入探討:2026/8/21 遺贈稅法修正理由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符合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其主要立法理由與調整必要性如下:

  1. 租稅公平與財產權維護: 過去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需併入遺產課稅,且稅款由「全體繼承人」負擔。這對未受贈的繼承人極不公平(稅金由我繳,錢卻是別人領)。修正後改由「受贈人」負擔該部分稅額。
  2. 合理化負擔: 刪除「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回歸其實際「執行/代理」之本質,避免執行人承擔非其所有的稅賦風險。
  3. 簡政便民: 刪除 30 萬元分期限制、增訂多數決存款繳稅、不動產抵押申請移轉證明等,皆為確保稅捐徵起並兼顧納稅人便利性。

結論: 105 年的考題中,若要拿高分,必須點出最新修法趨勢,強調擬制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已從「繼承人/遺囑執行人」轉變為「該財產之受贈人」。

五、 地政士考試:考場臨場應變與節奏控制

1. 90 分鐘作答分配表

地政士《土地稅法規》考試時間為 11:10 - 12:40

題號

分配時間

剩餘時間

建議策略

第一題

22.5 分鐘

67.5 分鐘

審題 2 分鐘,列提綱,快速切入重點。

第二題

22.5 分鐘

45 分鐘

保持字體工整,若遇計算題需反覆驗算。

第三題

22.5 分鐘

22.5 分鐘

本題重點,使用分點論述,並引用最新修法。

第四題

22.5 分鐘

0 分鐘

最後衝刺,檢查有無漏寫條文標號。

2. 臨場應變小技巧

  • 忘記條號怎麼辦? 若記不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可寫「依相關稅法規定」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範」。
  • 字數不夠怎麼辦? 針對本題,可額外補充「代繳」或「信託土地」的細節,增加內容厚度。
  • 心理建設: 想像欣梅爾在旁邊看著妳,對妳微笑。保持冷靜,法條只是文字,邏輯才是關鍵。

六、 考前濃縮複習字卡(30 分鐘/3 分鐘版)

【考前 30 分鐘版:濃縮快速記憶】

  • 土增稅: 有償原所有權人;無償取得人。
  • 遺產稅: 繼承人/受遺贈人(原則);管理員(無繼承);受贈人(2年擬制部分)。
  • 贈與稅: 贈與人(原則);「布無味」(例外受贈人)。
  • 代繳: 土增稅逾期未繳時,取得人可代繳。

【考前 3 分鐘版:迅速應考衝刺】

  • LVIT: 原所()/取人()/出典()
  • Estate: 繼承人()/受贈人(擬制)
  • Gift: 贈與人,「」明、「」產、「」核。

七、 知識測驗與術語表

1. 專業術語表(Glossary

術語

定義

有償移轉

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無償移轉

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擬制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法律擬制視為遺產課稅。

出典人

將土地設定典權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典價的原所有權人。

2. 模擬測驗(Quiz

Q1:某甲將土地贈與乙,但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突然失蹤(行蹤不明),請問贈與稅應由誰負擔?

  • A1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因贈與人行蹤不明,納稅義務人轉為受贈人乙。

Q2: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遺囑執行人是否為納稅義務人?

  • A2 不是。新法刪除遺囑執行人之納稅義務身分,改為得代納稅義務人申報及繳納。

Q3:土地被徵收時,土地增值稅由誰負擔?

  • A3 徵收屬有償移轉,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但實務上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 39)。

芙莉蓮: 「欣梅爾,我懂了。只要記住『布無味』和『擬制找受贈』,我就能勇敢進考場了!」 欣梅爾: 「去吧,芙莉蓮。妳的努力是不會背叛妳的。」

 

稅目

原則納稅義務人

例外或特殊情形義務人

相關法條及口訣記憶法

2026年修法重點與理由

申論題精簡寫法建議

遺產稅

1. 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2. 無遺囑執行人者: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者: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2026年重大修法: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稅額,若涉及特定受贈人,改由「受贈人」於受贈財產限額內負擔納稅義務。

遺產及贈與稅法 §6

口訣:『執繼管』(執行人、繼承人、管理人)。聯想:欣梅爾留下的遺物魔法,芙莉蓮要先找執行計畫的菲倫(執行人),再找繼承魔法的修塔爾克(繼承人)。

2026/8/21 三讀通過: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

理由: 避免遺產稅全由繼承人負擔,改由實際獲得利益之受贈人按比例負擔,落實租稅公平。

1. 依序說明: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管理人。

2. 特別註記 2026 修法:擬制遺產稅額由受贈人負擔之新制。

3. 提及信託財產不列遺產之特殊性。

贈與稅

贈與人

以「受贈人」為義務人之情況:

1. 贈與人行蹤不明。

2. 逾期未繳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3.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遺產及贈與稅法 §7口訣:『布無味』(不無未)。聯想:用高檔洗衣精洗衣服就會「布無味」:行蹤「不」明、「無」產執行、稅「未」核課。

2026/8/21 三讀通過:強化受贈人於特定擬制遺產情形下的補繳義務。

理由: 防止贈與人透過失蹤或死亡規避稅賦,並配合遺產稅新制,明確受贈人應負擔之稅額比例。

1. 原則:贈與人。

2. 例外(受贈人):詳列「不、無、未」三種法定情形。

3. 提及信託受託人於特定變更情形下之扣繳義務。

土地增值稅

1. 有償移轉:原所有權人(如買賣、絕賣)。2. 無償移轉:取得所有權之人(如贈與、遺贈)。3. 設定典權:出典人。

1. 代繳義務:原義務人逾期未繳、行蹤不明時,由取得人或典權人代繳。2. 信託財產:受託人或歸屬權利人。3. 繼承人:所有權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者。

土地稅法 §5§5-1§12

口訣:『有原無取典出典』。聯想:芙莉蓮流浪百年發現「漲價歸公」,有錢拿的原主繳,白拿地的受贈人繳,典當拿錢的出典人繳。

2026/8/21 修法銜接:針對擬制遺產案件中,若受贈人已繳納土增稅,應於計算遺產稅時合理扣抵。

理由: 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之合理化,防止規避並避免重複課稅。

1. 區分有償、無償、典權三類列舉原則。

2. 補充代繳(§5-1)與信託(§5-2)之特殊情形。

3. 提及計算公式:移轉現值 - (原價 × 指數) - 改良費用。

房屋稅

房屋所有人、使用權人、典權人。

1. 共有屋: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2. 信託房屋:受託人。

3. 不明情形:由現住人或管理人代繳。

房屋稅條例 §4

口訣:『所使典』(所有、使用、典權)。

2024/7/1 實施囤房稅 2.0採全國歸戶、差別稅率。

理由: 增加多屋者稅負負擔,落實居住正義。

1. 列出三類基本義務人。

2. 強調 113 年囤房稅 2.0 全國歸戶之重點。

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

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

土地法 §172

口訣:找地主與大爺。聯想:地價稅找地主,典當(典權)找拿地的大爺(典權人)。

維持現行架構,強調自住與自耕地必需面積之保障。

所有權人為原則,典權人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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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地政士考試土地稅法規第三題地政士稅法納稅人速記口訣





答:
    (一)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原則:(土地稅法 第 5 條)
           (1)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2)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所
            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2.代繳: (土地稅法 第 5-1 條 參照) 
          (1)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繳: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
              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
          (2)權利人代繳: 
              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
              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
        3.信託土地:(土地稅法 第 5-2 條 參照)
           (1)受託土地: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
               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2)土地為信託財產: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
               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 
               地增值稅。
    (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6 條) 
          1.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2.無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7 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
          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 
             執行。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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